淺談疫情下的應對政策
縱觀麥肯錫、貝恩于2月發布的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影響的相關報告,“流動性”基本成為經濟下行壓力的核心所在。消費者的流動性受阻,使酒店、餐飲、旅游、交通等實體經濟短期面臨“業績荒”,生產者的流動受阻也使供給端不可避免地出現放緩。會議產業聯席委員會(JMIC)方面也認為,會議行業因出行和聚集的限制、禁止而直面沖擊。
此前,筆者解讀過展會的四大元素(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流入受限而帶來的下行壓力。現在來看,四大元素的流出沖擊主要來自外出參展板塊。
外出參展一直牽動著歐洲有關政府部門的神經,其本質在于展會的經濟商貿屬性。德國聯邦經濟和勞工部前部長Wikfgang Clement曾說過,在德國境外舉辦的展會與德國國內的展會同等重要的根本原因是,全球貿易和國外投資一直是德國繁榮發展和創造就業的兩大重要前提。正因為這樣,自1949年起,德國聯邦經濟部一直大力支持并保障德國企業外出參展,為其走出國門保駕護航。
需要指出的是,在對外貿易促進與發展事務部門看來,外出參展“不省油”,何況在面臨疫情的狀況下。通過維護企業外出參展的公平權益,以保障自身國際貿易利益不受侵犯就顯得格外重要。2003年“非典”時期,香港就曾打了一場“漂亮仗”。當時由300多家香港珠寶鐘表企業組成的展團赴歐出展受挫,直接導致逾5000萬港元的出展籌備投入損失,間接導致約100億港元的業界損失。在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負責組織出展的香港貿發局經過努力,最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出展企業的權益,著名的《巴塞爾鐘表展協議》也因此誕生。
因出展受限而引發的沖擊可分為直接沖擊和間接沖擊。直接沖擊一般指參展商的直接和間接參展投入,如參展費、展臺設計搭建、差旅住宿訂金、前期的籌備等。間接沖擊則指因種種原因無法參展而導致的貿易損失及其相應的“蝴蝶效應”。然而,要使應對措施對癥下藥,還得在分析時加入兩個維度:一方面要考慮“參展取消”是屬于主動取消還是被動取消;另一方面要考慮該事件發生在疫情防控期間還是疫情穩定之后。同時也要意識到,盡管外出參展的外溢效應易被引發,容易上升為“貿易沖突”,但出展行為歸根結底是基于合同協議的一般商事行為。
過去的一段時間,鑒于我國尚處于疫情不穩定階段,一方面考慮到疫情防控的需要,為己為人;另一方面由于一系列出境、航班等限制,不少國內原計劃于春節后出境參展的企業紛紛主動取消出展計劃,并希望通過采取一定的方式索回部分參展費用以減少損失。至于在疫情穩定之后,主要需要避免的是重蹈2003年香港展團的覆轍——對方以疫情防控為由,以限制參展等方式為手段,隱性推行貿易保護主義,變相實施貿易打擊。為此,筆者認為可三方聯動:
首先,政府層面應善用國際機構,在疫情穩定后及時走訪外貿、商事、法律、仲裁、會議和展覽等國際協會和組織,在頂層設計上未雨綢繆,防范于未然。
與我國駐外使領館做好聯動,動員組織相關法務部門聯手律師事務所,向市場介紹相關法律知識和普及所需法律意識。同時做好宣傳工作,向出展企業提供相應聯系方式,為出展業務法律層面的保駕護航打好基礎。
聯合相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如協助開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參考世界衛生組織或會展相關國際組織的建議,考慮協助制作提供健康類相關憑證,如“出行記錄”“健康卡”等;協助組織相關文件翻譯服務以及提供外語翻譯文本公證服務。
其次,出展組織主體可作為展團代言。我國出展組織主體基本為出展組織企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出展組織主體緊密聯系相關職能部門和技術機構,集中統一向主辦方提出參展企業相應訴求。同時,密切關注目的地最新的入境政策和檢疫政策,組織出展企業參加所需技術培訓,使企業的參展損失最少化。對于發生在疫情結束后初期的出展組織,出行前可再三與主辦機構、目的地相關主管單位等確認相關參展許可與否、條件和相關要求,緊密關注目的地相關政策,協助監督展商遵守相關要求,不論是相應的自我隔離要求抑或貨物檢疫要求等,引導企業做好相關防控。
最后,出展企業注重自我形象。作為出境參展的主體,出展企業須意識到自身行為在海外的特殊性,境外參展的一舉一動都代表著國家形象。同時自覺遵守相關國際組織的建議和要求以及目的地政府的地方法律法規,實現自我約束。
眾所周知,出展過程極為漫長,難免遇到使人心情不順的人和事,尤其是疫情目前在海外蔓延,不可避免出現局部不合理的情況,企業應做好合理規劃出行路線和方式,遇到不公正的對待要靈活應變,學會用正確的方法進行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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